重庆日报全媒体 陈维灯 通讯员 向存丹

“一开始确实有些想不通:不就是锯了3根枝丫嘛,怎么就每个人判6个月,还要罚款一万元?”近日,万州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案件,三名被告人何某、秦某、幸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作案工具。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何某、秦某不服,提出上诉。

▲被损毁的红豆杉枝叶。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时间回到2019年8月27日。这天,何某、秦某、幸某在途经巫溪县红池坝某山崖处时,何某发现山崖边有一株2米多高的树,“看着像红豆杉,我就说可以锯了回去剥树皮泡水喝。”

随后,何某找来一把锯子,交给秦某,由秦某、幸某爬上悬崖锯取了三根枝丫,并裁成三节树干,每节长度60公分左右。三人回到住处后,何某、秦某将红豆杉树皮剥下泡水喝。

此后,何某、秦某被得知消息的森林派出所民警抓获,幸某得知后自动投案。

▲三人指认红豆杉树干被剥皮的地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结合对鉴定对象生长地的现场勘查与分析,鉴定案涉红豆杉为野生树木。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 年),确认其属于国家Ⅰ级保护野生植物。

万州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经依法审理后认为,野生红豆杉是国家I 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被告人何某、秦某、幸某共同违反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规定,使用刀具对原生地天然生长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非法毁坏截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其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何某、秦某、幸某以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作案工具。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何某、秦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中,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朱晓丽对二人进行充分释法明理,让其认识到野生红豆杉的重要生态价值以及保护珍贵濒危野生植物的重要意义。

最终,二人主动申请撤回上诉,合议庭予以准许。

朱晓丽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第十六条规定,“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砍伐的红豆杉生长在悬崖峭壁上。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本案中,被锯取的红豆杉树径较大,尽管被告人何某、秦某、幸某只是截取了红豆杉的部分枝丫,未曾导致红豆杉死亡,但经林业专家现场勘查,被告人的锯枝行为对其损毁程度较为严重,影响了原植株的后续生长,对其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适当。

朱晓丽提醒,野生红豆杉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但其生长速度较慢,野外生存繁衍能力弱,种群数量稀少,毁坏容易,再生很难,是世界珍贵濒危植物种群之一。此外,多年来,社会上有说法称红豆杉对多种晚期癌症疗效突出,用红豆杉的茎叶泡水能防癌。经科学验证,红豆杉中的“紫杉醇”有治疗癌症的科研药用价值,但其不能溶于水、酒,且提取“紫杉醇”的技术非常复杂、加工程序严密,将红豆杉直接泡水、泡酒没有任何作用,反之红豆杉本身具有一定的毒性,多食可能会中毒。